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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21 ~ 100.02.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依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分別訂有「臺中縣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及「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基準」,據以辦理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標準。依據內政部98年9月1日台內民字第0980162925號令發佈「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自99年12月25日起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政府現行規定,修訂沿用合併後「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標準共計七條,其立法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標準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未符合拆到不堪使用尺度規定得免再執行之例外規定。(草案第四、五條)
五、明定應全部拆除情形。(草案第六條)
六、實施日期。(草案第七條)
內容: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分別訂有「臺中縣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及「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基準」,據以辦理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標準。依據內政部98年9月1日台內民字第0980162925號令發佈「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自99年12月25日起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政府現行規定,修訂沿用合併後「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標準共計七條,其立法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標準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未符合拆到不堪使用尺度規定得免再執行之例外規定。(草案第四、五條)
五、明定應全部拆除情形。(草案第六條)
六、實施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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