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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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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02.21
~
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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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 公告事項: |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別訂有「臺中縣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及「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據以辦理轄區內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管理。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訂定「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本辦法計八條,其重點內如次: 一、 明定法源依據及立法意旨(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拆除重建(草案第五條)。 五、 明定補強或防蝕處理(草案第六條)。 六、 明定優惠規定(草案第七條)。 七、 明定明定本辦法生效規定(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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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別訂有「臺中縣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及「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據以辦理轄區內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管理。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訂定「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本辦法計八條,其重點內如次: 一、 明定法源依據及立法意旨(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拆除重建(草案第五條)。 五、 明定補強或防蝕處理(草案第六條)。 六、 明定優惠規定(草案第七條)。 七、 明定明定本辦法生效規定(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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