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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21 ~ 100.02.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依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別訂有「臺中縣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及「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據以辦理轄區內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管理。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訂定「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本辦法計八條,其重點內如次:
一、     明定法源依據及立法意旨(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拆除重建(草案第五條)。
五、     明定補強或防蝕處理(草案第六條)。
六、     明定優惠規定(草案第七條)。
七、     明定明定本辦法生效規定(草案第八條)。
內容: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別訂有「臺中縣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及「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據以辦理轄區內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管理。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訂定「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本辦法計八條,其重點內如次:
一、     明定法源依據及立法意旨(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拆除重建(草案第五條)。
五、     明定補強或防蝕處理(草案第六條)。
六、     明定優惠規定(草案第七條)。
七、     明定明定本辦法生效規定(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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