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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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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02.21
~
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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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 公告事項: |
本辦法係依據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三九一一號令修正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授權規定訂定。針對本市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依本辦法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特訂定本辦法,俾供本市各公寓大廈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有所依循,並利本府執行公寓大廈之建築管理。 本辦法計七條,其重點內容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範圍及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應符合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及申報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不得全部或部分供設置用途以外之使用,並應納入定期公共安全檢查範圍。(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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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本辦法係依據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三九一一號令修正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授權規定訂定。針對本市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依本辦法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特訂定本辦法,俾供本市各公寓大廈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有所依循,並利本府執行公寓大廈之建築管理。 本辦法計七條,其重點內容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範圍及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應符合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及申報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不得全部或部分供設置用途以外之使用,並應納入定期公共安全檢查範圍。(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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