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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4.27
預告日期: 104.04.27 ~ 104.05.10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0400293551號 公告
依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一三一一五一號令制定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品質,爰依前揭授權規定,訂定「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各該學校之執行校務評鑑、專業群科評鑑、專案評鑑等相關事項,以為本府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法規依據,俾資遵循,爰擬具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本辦法之高級中等學校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學校評鑑應組成評鑑  會,及有關評鑑會之組成、任務及任期事宜。(草案第三條)

四、本局得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教育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事宜,及規範受託評鑑單位應具備之條件。(草案第四條)

五、辦理學校評鑑之類別、項目及期程。(草案第五條)

六、辦理學校評鑑之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辦理評鑑之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辦理評鑑保密原則及迴避原則。(草案第八條)

九、本局得對受託評鑑機構,進行後設評鑑(草案第九條)

十、評鑑缺失之改善及評鑑結果之運用。(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內容: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一三一一五一號令制定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品質,爰依前揭授權規定,訂定「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各該學校之執行校務評鑑、專業群科評鑑、專案評鑑等相關事項,以為本府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法規依據,俾資遵循,爰擬具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本辦法之高級中等學校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學校評鑑應組成評鑑  會,及有關評鑑會之組成、任務及任期事宜。(草案第三條)

四、本局得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教育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事宜,及規範受託評鑑單位應具備之條件。(草案第四條)

五、辦理學校評鑑之類別、項目及期程。(草案第五條)

六、辦理學校評鑑之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辦理評鑑之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辦理評鑑保密原則及迴避原則。(草案第八條)

九、本局得對受託評鑑機構,進行後設評鑑(草案第九條)

十、評鑑缺失之改善及評鑑結果之運用。(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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