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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1.09.17
預告日期: 101.09.17 ~ 101.10.17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體字第1010160720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部分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為因應幼托整合,爰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將「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修正為「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並將托兒所及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以符合實際(修正第一條至第十五條)。

二、   幼兒園兒童參加兒童團體保險,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三條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兒童為限。

內容: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部分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為因應幼托整合,爰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將「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修正為「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並將托兒所及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以符合實際(修正第一條至第十五條)。

二、   幼兒園兒童參加兒童團體保險,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三條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兒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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