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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台中市立體育場地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9.11
預告日期: 101.09.11 ~ 101.09.19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體處字第10101561301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臺中市立體育場地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縣市整併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二十九區體育場地業務於99年12月25日改制後移撥由臺中市政府二級機關臺中市體育處管理,本府亦以100年5月10日府授教體處第1000125344號函下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運動場設管理使用要點,執行本市體育場地之管理,為因應時代變遷及涉及向人民收取規費,須提高法規位階,重新擬訂本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就各類場地進行分類,規範場地設施管理範圍。(草案第三條)

二、就申請借用方式、時間、不核准使用原因等進行規定。(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三、場地使用限制、收費及扣除保證金之規定。(草案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四、為加強各類體育場地之使用及維護及儘量減輕市庫財政之負擔,訂定場地維護代管、委託民間經營、認養規定。(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基準,由執行機關臺中市體育處、學校或臺中市各區公所另行研議訂定,並呈報教育局核准後公告實施。。(草案第十五條)

內容:

臺中市立體育場地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縣市整併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二十九區體育場地業務於99年12月25日改制後移撥由臺中市政府二級機關臺中市體育處管理,本府亦以100年5月10日府授教體處第1000125344號函下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運動場設管理使用要點,執行本市體育場地之管理,為因應時代變遷及涉及向人民收取規費,須提高法規位階,重新擬訂本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就各類場地進行分類,規範場地設施管理範圍。(草案第三條)

二、就申請借用方式、時間、不核准使用原因等進行規定。(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三、場地使用限制、收費及扣除保證金之規定。(草案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四、為加強各類體育場地之使用及維護及儘量減輕市庫財政之負擔,訂定場地維護代管、委託民間經營、認養規定。(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基準,由執行機關臺中市體育處、學校或臺中市各區公所另行研議訂定,並呈報教育局核准後公告實施。。(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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