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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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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09.10
~
10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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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授教特字第1010156333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業於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府授法規字第一OOO一六九四三一一號函發布,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之服務。」及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
另依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十三日一百零一年第一次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行政工作行政協調會議報告事項略以:「…『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務必由各縣市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慎評估,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實在無法自行上下學並將此身心障礙學生之上下學能力狀況,登入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基本資料中,以嚴謹的態度辦理此項服務,俾落實學生之支持服務工作,提供無障礙的交通服務。」。
縣市合併前,原臺中市補助金額為每生每月五百元整,原臺中縣為每生每月四百元整,惟「臺中市身心障礙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訂定金額為每生每月四百元整,故屢有家長投訴。
為因應上述規定及實施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本辦法依據。(修正草案第一條)
二、 重新明定補助對象。(修正草案第三條)
三、調整補助金額為新台幣每人每月五百元整。(修正草案第五條)
四、調整申請流程及明定審核單位。(修正草案第六條)
五、修正本辦法施行時間。(修正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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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業於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府授法規字第一OOO一六九四三一一號函發布,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之服務。」及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
另依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十三日一百零一年第一次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行政工作行政協調會議報告事項略以:「…『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務必由各縣市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慎評估,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實在無法自行上下學並將此身心障礙學生之上下學能力狀況,登入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基本資料中,以嚴謹的態度辦理此項服務,俾落實學生之支持服務工作,提供無障礙的交通服務。」。
縣市合併前,原臺中市補助金額為每生每月五百元整,原臺中縣為每生每月四百元整,惟「臺中市身心障礙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訂定金額為每生每月四百元整,故屢有家長投訴。
為因應上述規定及實施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本辦法依據。(修正草案第一條)
二、 重新明定補助對象。(修正草案第三條)
三、調整補助金額為新台幣每人每月五百元整。(修正草案第五條)
四、調整申請流程及明定審核單位。(修正草案第六條)
五、修正本辦法施行時間。(修正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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