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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公告日期: |
1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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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07.02
~
10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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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中市民宗字第10100205561號
公告 |
| 依據: |
總統府101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021號總統令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 |
| 公告事項: |
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定,臺中市政府為管理私立公墓、骨灰 (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所提撥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條規範本基金設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規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規範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本條規範應組成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草案第四條)
五、本條規範得設置專戶儲存保管。(草案第五條)
六、本條規範基金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本條規範基金提撥對象。(草案第七條)
八、本條規範基金用途及支付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本條規範處理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本條規範基金結束後餘存權益之規定、餘存權益歸屬「市庫」,不寫歸屬「本府」。(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條規範書表格式,由生命禮儀管理所另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規範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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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定,臺中市政府為管理私立公墓、骨灰 (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所提撥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條規範本基金設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規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規範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本條規範應組成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草案第四條)
五、本條規範得設置專戶儲存保管。(草案第五條)
六、本條規範基金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本條規範基金提撥對象。(草案第七條)
八、本條規範基金用途及支付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本條規範處理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本條規範基金結束後餘存權益之規定、餘存權益歸屬「市庫」,不寫歸屬「本府」。(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條規範書表格式,由生命禮儀管理所另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規範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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