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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日期: 101.07.02
預告日期: 101.07.02 ~ 101.07.10
發文字號: 中市民宗字第10100205561號 公告
依據: 總統府101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021號總統令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定,臺中市政府為管理私立公墓、骨灰 (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所提撥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條規範本基金設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規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規範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本條規範應組成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草案第四條)

五、本條規範得設置專戶儲存保管。(草案第五條)

六、本條規範基金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本條規範基金提撥對象。(草案第七條)

八、本條規範基金用途及支付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本條規範處理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本條規範基金結束後餘存權益之規定、餘存權益歸屬「市庫」,不寫歸屬「本府」。(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條規範書表格式,由生命禮儀管理所另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規範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內容:

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定,臺中市政府為管理私立公墓、骨灰 (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所提撥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條規範本基金設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規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規範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本條規範應組成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草案第四條)

五、本條規範得設置專戶儲存保管。(草案第五條)

六、本條規範基金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本條規範基金提撥對象。(草案第七條)

八、本條規範基金用途及支付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本條規範處理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本條規範基金結束後餘存權益之規定、餘存權益歸屬「市庫」,不寫歸屬「本府」。(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條規範書表格式,由生命禮儀管理所另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規範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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