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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5.11
預告日期: 101.05.11 ~ 101.05.21
發文字號: 府授教幼字第10100746411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臺中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為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之依據,爰訂定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共計二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家長會、家長委員會、家長代表會、班級家長會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家長會及家長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班級家長會組織及設立時間。(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班級家長會之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家長代表會組織及設立時間。(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家長代表會開會時程、權責與義務。(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家長代表會之任務。(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家長委員會組織、成員及任期。(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家長委員會開會時程、權責與義務。(草案第十條)

十一、  明定家長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家長會組織人員及任期。(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明定訂定家長會得聘幹事、執行秘書、顧問等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之人數限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各項會議紀錄應送直轄市、縣(市)備查。(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會費收費之對象與標準。(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明定家長會費之用途。(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開戶、保管與支用程序。(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獎勵方式。(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明定因故不能運作之方式(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二條)

內容:

臺中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為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之依據,爰訂定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共計二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家長會、家長委員會、家長代表會、班級家長會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家長會及家長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班級家長會組織及設立時間。(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班級家長會之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家長代表會組織及設立時間。(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家長代表會開會時程、權責與義務。(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家長代表會之任務。(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家長委員會組織、成員及任期。(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家長委員會開會時程、權責與義務。(草案第十條)

十一、  明定家長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家長會組織人員及任期。(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明定訂定家長會得聘幹事、執行秘書、顧問等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之人數限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各項會議紀錄應送直轄市、縣(市)備查。(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會費收費之對象與標準。(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明定家長會費之用途。(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開戶、保管與支用程序。(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獎勵方式。(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明定因故不能運作之方式(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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