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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制訂「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全文。

公告日期: 100.12.01
預告日期: 100.12.01 ~ 100.12.09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00081261號 公告
依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總說明

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合併改制前,臺中市已訂有「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與市立高級中學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臺中縣亦有「臺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擬具「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草案第二條)

三、敘明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敘明代收費之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敘明代辦費之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敘明減免費用之對象。(草案第六條)

七、費用收取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退費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明列收取標準及退費基準。(草案第九條)

十、辦法生效時間。(草案第十條)

內容: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總說明

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合併改制前,臺中市已訂有「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與市立高級中學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臺中縣亦有「臺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擬具「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草案第二條)

三、敘明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敘明代收費之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敘明代辦費之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敘明減免費用之對象。(草案第六條)

七、費用收取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退費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明列收取標準及退費基準。(草案第九條)

十、辦法生效時間。(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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