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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10.28
預告日期: 100.10.28 ~ 100.11.07
發文字號: 府授教特字第10002077431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為因應縣市合併,擬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並參酌教育部於一百年五月十六日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擬具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範圍、對象。(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教學及輔導原則內容。(草案第四條至第九條)

  (四)生效日期。(草案第十條)

內容: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為因應縣市合併,擬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並參酌教育部於一百年五月十六日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擬具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範圍、對象。(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教學及輔導原則內容。(草案第四條至第九條)

  (四)生效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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