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前經本府於民國100年6月16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000110937號令公布,並於100年6月16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0001109371號函陳財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查,後經行政院於100年7月27日以院臺財字第1000036641號函復同意備查,並附帶財政部之意見,請本府作為執行及下次修正時之參考。 本自治條例本次修正部分條文,主要係因應行政院之備查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市庫代理銀行之收納項目,以符合公庫存款實際情形(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各機關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支出範疇(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定各機關得自行收納保管之規定里程為十公里之限制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列各機關應定期派員清點及辦理清理作業之規定,以確保保管品安全並切合管理需要(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
| 內容: |
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前經本府於民國100年6月16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000110937號令公布,並於100年6月16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0001109371號函陳財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查,後經行政院於100年7月27日以院臺財字第1000036641號函復同意備查,並附帶財政部之意見,請本府作為執行及下次修正時之參考。 本自治條例本次修正部分條文,主要係因應行政院之備查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市庫代理銀行之收納項目,以符合公庫存款實際情形(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各機關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支出範疇(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定各機關得自行收納保管之規定里程為十公里之限制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列各機關應定期派員清點及辦理清理作業之規定,以確保保管品安全並切合管理需要(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