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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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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05.20
~
1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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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授教特字第1000090864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特訂定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辦法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申請學生身分。(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方案包含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方案包含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方案申請時間。(草案第五條) 六、本辦法可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督導與考核。(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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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特訂定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辦法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申請學生身分。(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方案包含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方案包含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方案申請時間。(草案第五條) 六、本辦法可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督導與考核。(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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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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