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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5.20
預告日期: 100.05.20 ~ 100.05.30
發文字號: 府授教特字第10000908641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特訂定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辦法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申請學生身分。(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方案包含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方案包含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方案申請時間。(草案第五條)

六、本辦法可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督導與考核。(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內容: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府為保障縣市合併後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特訂定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辦法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申請學生身分。(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方案包含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方案包含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方案申請時間。(草案第五條)

六、本辦法可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督導與考核。(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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