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事項: |
改制前,臺中縣(市)分別訂有臺中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及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據以辦理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事項。依據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劃」,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以改制前臺中縣(市)政府前揭辦法為基礎,以辦理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重新訂定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要點如下: 一、 明定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二、 適用對象之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之範圍。(草案第三條) 三、 使用權或承租權之轉讓要件及限制。(草案第四條、第五條)四、 規劃委外經營期間不得轉讓。(草案第七條)
|
| 內容: |
改制前,臺中縣(市)分別訂有臺中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及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據以辦理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事項。依據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劃」,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以改制前臺中縣(市)政府前揭辦法為基礎,以辦理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重新訂定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要點如下: 一、 明定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二、 適用對象之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之範圍。(草案第三條) 三、 使用權或承租權之轉讓要件及限制。(草案第四條、第五條)四、 規劃委外經營期間不得轉讓。(草案第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