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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4.29
預告日期: 100.04.29 ~ 100.05.10
發文字號: 府授教特字第00000214141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臺中市為因應縣市合併及獎助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給予獎補助,依據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全文計10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1條)

二、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2條)

三、    本辦法之獎助標準。(草案第3條)

四、    本辦法之獎助名額。(草案第4條)

五、    本辦法之獎助金額。(草案第5條)

六、    本辦法之申請日期。(草案第6條)

七、    本辦法之申請程序。(草案第7條)

八、    本辦法之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草案第8條)

九、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9條)

十、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10條)

內容:
 

臺中市為因應縣市合併及獎助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給予獎補助,依據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全文計10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緣由與依據。(草案第1條)

二、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2條)

三、    本辦法之獎助標準。(草案第3條)

四、    本辦法之獎助名額。(草案第4條)

五、    本辦法之獎助金額。(草案第5條)

六、    本辦法之申請日期。(草案第6條)

七、    本辦法之申請程序。(草案第7條)

八、    本辦法之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草案第8條)

九、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9條)

十、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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