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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實施辦法」草案、「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4.12
預告日期: 100.04.12 ~ 100.04.20
發文字號: 府授教特字第10000584621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臺中市政府為因應縣市合併及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各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資源,使其形成整合服務的支持網絡,提供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教師之教學及輔導資訊、諮詢與相關支持服務,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臺中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實施辦法」。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組成單位,包括特殊教育諮詢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單位或組織等,並協調社政、衛生及勞工等機關支持系統,以提供學校相關諮詢、輔導及服務。
為加強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明定支持網絡之單位或組織,區分為:諮詢規劃、主管機關執行、學校執行等層級,律定其任務、聯繫運作、需辦理事項以及保密原則,明定各單位或組織應依其任務指定專人辦理各項事務,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爰擬具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辦法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立法要旨。(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支持網絡之組成單位。(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支持與網絡之經費來源。(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內容:
臺中市政府為因應縣市合併及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各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資源,使其形成整合服務的支持網絡,提供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教師之教學及輔導資訊、諮詢與相關支持服務,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臺中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實施辦法」。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組成單位,包括特殊教育諮詢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單位或組織等,並協調社政、衛生及勞工等機關支持系統,以提供學校相關諮詢、輔導及服務。
為加強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明定支持網絡之單位或組織,區分為:諮詢規劃、主管機關執行、學校執行等層級,律定其任務、聯繫運作、需辦理事項以及保密原則,明定各單位或組織應依其任務指定專人辦理各項事務,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爰擬具本辦法條文草案,其訂定辦法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立法要旨。(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支持網絡之組成單位。(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支持與網絡之經費來源。(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建議

發表人:林晨華  發表時間:2011.04.18 09:16:38
1。本法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學校特推會任務為「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然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0 年2 月8 日所頒布的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五條規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因此該兩條文是否所有牴觸,未來學校如發生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其應交由特推會處理或學校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
2。因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中的申訴內容為「第三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因此建議本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可改為「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請再鑑定安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