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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使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身心障礙者因傷病住院需他人看護,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負擔,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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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之身心障礙者(含居住於公立、
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籍本市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尚未核列者,應
依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第五點檢附資料,
由各區公所依該要點完成資格審核。
(二)設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不含未滿
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專職看護者)。
前項所稱專人照顧為專職看護及家人看護。所稱專職看護指專人專
職一對一照顧或一對多(最高四人,補助費用按照顧人數比例分攤)
照顧,且非安置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工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
護者;所稱家人看護指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
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
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
二小時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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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條件:
(一)本要點所稱傷、病,不包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
慢性病。
(二)住院期間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
心、骨髓移植病房、復健病房、安寧病房及隔離病房等相關具
有加護病房或慢性疾病病房性質者不予補助。
(三)本要點所稱專職看護,應具照顧服務員資格,或為民法第一一
一四條規定之親屬;在機構收容,並由收容機構服務人員看護
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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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
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
十元。
(二)非低收入戶且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專職人員看護每
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家人看護每人每
日補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三)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實際支
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四)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
前項所稱專職看護指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或一對多(最高四人,補
助費用按照顧人數比例分攤)照顧,且非安置機構之現有人員、外
籍監護工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家人看護指由十六歲以上未
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每日之計
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
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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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
看護證明書。
(三)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並
註明入住出院之日期、時間、各類病房之日期及時間等,如有
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安
寧病房、緩和病房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參加全民健保
者,以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未
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四)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僱請看護員照護,應檢附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
服務員、居家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
影本以及看護員切結書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如為外國籍之
照護服務員,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六)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
任切結書,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七)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
直系親屬為優先。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者,得由安置
機構代為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八)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
摺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領款
收據及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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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申請期限:
申請人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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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期間不得重複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
院看護補助、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津貼、老人傷病住院看護
費用、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老人居家服務費等
其他看護補助或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之補助。
前項相同性質之補助,由社會局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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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有特殊情形者,依專案簽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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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虛偽不實申請本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追回已領取費用,如
有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
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由社會局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社會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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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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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表件由社會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