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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下稱本局)為鼓勵企業、團體提供身心障礙者技能
訓練之庇護性就業場所,透過適切資源協助,使身障者未來有機會回
到一般性或支持性職場就業,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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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庇護工場係提供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
2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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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庇護性就業者,指具就業意願但工作能力尚不足以進入一
般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經本局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開案並經職業輔
導評量後,由庇護工場依個別產能敘薪聘僱之身心障礙員工,並以設
籍於本市者為優先服務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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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或企業,應向本局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
許可證後,始得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凡經本局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除應建立獨立帳冊,配合本局辦理季訪
查、輔導訪視、實地評鑑業務外,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函送前一
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及年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本局備查。
前項實地評鑑業務,將作為各工場下一年度申請庇護工場相關補助之
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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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市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依「臺中市庇護工場申請設立許可作
業流程」(附件一)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詳附件二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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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設立於本市之證明文件影本擇
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依工場設立狀況及型態提供所需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土地或建物非屬申請機構所有
者,應檢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3.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管理之核可文件影本。
(四)專業及營運人員名冊。
(五)設立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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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市庇護工場年度補助,應檢具申請函及年度計畫書向本局提出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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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庇護工場年度補助申請案,由本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委員
會置召集人一人,另邀請具企業經營、財務管理、身障者就業服務、
產品行銷等各業界實務專家、學者3至5人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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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本局補助之庇護工場應依本局核准辦理之設立許可、營運計畫書內
容確實執行,各項費用不得互勻或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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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庇護工場使用本案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會計及採購相關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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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之庇護工場於補助期間,應依規辦理下列事項:
(一)庇護工場應依本局所訂之年度核銷期程,於各期期限內辦理請款
核銷作業。
(二)申請本案補助,應於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中明列各項經費內容,並
分別說明單項中自籌與預計申請本局補助款之比例。另經本局核
定辦理之年度補助計畫,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者,應報請本局核
准始可辦理,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得撤銷該補助案,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於20天前函報本局說明原因外,
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份應予繳回。
(四)庇護工場之專業或營運人員應於進用30天內,將人員名冊報本局
核定。
(五)庇護工場受補助之設施設備費應於核定年度補助日起三個月內購
置完成,並於當期核銷時檢附財產清冊(附照片),載明財產名
稱、購置日期、形式、廠牌、規格、數量單價、總價、有無附屬
設備等,併同原始憑證及領據函送本局核銷。
(六)受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依使用年限受本局監督管理;其管理
原則如下:
1.購置金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列入財產,並列冊保管
,其財產歸屬庇護工場。又設備為全額補助購置者,於終止營
業後或無繼續使用該等設備之需要時,應製作財產移動單辦理
設備移交事宜。
2.以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使用為限。
3.不得擅自變賣或作為私人使用。
4.應於設施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中市○○○年度身心障礙
者就業基金補助」等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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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之庇護工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者,得撤銷及追回其補助款全部或部分金額,情節重大者得廢止
設立許可:
(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或設立許可證內容不符者。
(二)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局各項業務查核者。
(四)暫停營業達二週以上,未報本局備查者。
(五)未依本局核准之營運計畫書執行者。
(六)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不實陳報,或提供無效文件者。
(七)未於庇護性就業者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加保,與其簽定書面契約或違反
保護勞工法令者。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受補助庇護工場經本局依前項情形撤銷補助或廢止設立許可,而應
返還財產時,其財產之處理程序準用第十點第六款之規定;另達使
用期限辦理減產報廢之財產,除需依規函報本局同意始得辦理外,
其回收變賣金額應視該單項補助比例辦理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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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本局核定補助之庇護工場,對其提報之補助款憑證支付事實與真
實性需負全責,若有隱匿或不實情事,得撤銷及追回補助款全部或
部分金額,情節重大者三年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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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
(二)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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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附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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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